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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哈尔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一则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25 21:18:46所属栏目:重大疾病保险 已帮助编辑作者:保险资讯网

自2015年9月1日起,哈尔滨按照《关于哈尔滨市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开始启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自2015年1月1日起给付。那么哈尔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是什么,哪些可以保险,哪些不能报销呢?今天小编为您解答。

关于哈尔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一则通知

哈尔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为了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社会民生问题,哈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2015年9月1日正式启动,待遇期自2015年1月1日开始。个人不需额外缴费,报销范围没有病种限制,且不设封顶线,参保居民可在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

一、哈尔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参保居民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发生符合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需个人自付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二、哈尔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能报销费用;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

2、乙类自付比例部分费用;

3、参保居民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发生的费用;

4、参保居民住院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合规医疗费用;

5、异地急、转诊个人自付比例提高20%部分费用;

6、在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不含中医、肿瘤医院)及省属综合医院住院个人自付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部分费用;

7、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比例部分费用。

三、哈尔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不能报销费用

1、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费用;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部分费用;

3、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肝肾移植手术治疗费用限价及术后抗排异用药等)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费用;

4、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部分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及一次性特殊医用材料等限价以上部分费用。

市民购买政府支持的大病保险可以在罹患大病的时候得到经济支持,减轻因为治疗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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