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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存在弊端处理意见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26 17:46:35所属栏目:重大疾病保险 已帮助编辑作者:保险资讯网

上海市人社局为了切实保障流动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本市流动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发布了《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希望可以给本市的流动就业人员解决医保接续存在的弊端。具体我们还是来看下文的简单介绍。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上海市人社局为了切实保障流动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本市流动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发布了《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希望可以给本市的流动就业人员解决医保接续存在的弊端。具体我们还是来看下文的简单介绍。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关于上海市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存在弊端处理意见通知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发布的《暂行办法》,经有关部门研究决定,现将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存在弊端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1、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原则上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并办理。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2、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在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后,由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为其建立个人医疗帐户。而已经在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动到外省市就业的,在本市应注销个人医疗帐户,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医疗帐户剩余资金进行清算,清算后的个人医疗帐户余额并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3、凡是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的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暂行办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经办规程》)有关规定办理。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4、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暂行办法》和《经办规程》的要求,做好流动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及时记录和更新本市流动人员的参保信息,确保参保记录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5、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经办流程,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以上有关上海市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存在弊端处理意见通知,希望可以切实保障流动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p> <p>     <br/> </p>

关于上海市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存在弊端处理意见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发布的《暂行办法》,经有关部门研究决定,现将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存在弊端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1、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原则上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并办理。

2、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在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后,由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为其建立个人医疗帐户。而已经在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动到外省市就业的,在本市应注销个人医疗帐户,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医疗帐户剩余资金进行清算,清算后的个人医疗帐户余额并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3、凡是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的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暂行办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经办规程》)有关规定办理。

4、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暂行办法》和《经办规程》的要求,做好流动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及时记录和更新本市流动人员的参保信息,确保参保记录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5、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经办流程,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以上有关上海市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存在弊端处理意见通知,希望可以切实保障流动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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